一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的情形之一。然而,这里的“成本”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,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。
二、评标委员会的操作流程
在评标过程中,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,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,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,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,并否决其投标。
三、合理性与合规性
投标人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,不仅可能影响项目的质量与可持续性,还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。因此,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时,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,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。
四、特殊情况处理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投标人的报价虽然低于行业平均成本,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,并且能够提供合理说明和证明材料,这种情况是被允许的。
此外,根据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,评标委员会不能直接以“低于成本价”为由否决投标,而是需要综合考虑报价是否合理、是否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等因素。
五、实际案例分析
在实际案例中,某施工招标项目中,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,评标委员会启动了澄清程序,要求投标人提供报价合理性的说明和证明材料。由于投标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,评标委员会最终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,这一处理符合相关规定。
六、总结
综上所述,评标委员会不能仅以“报价低于成本价”为由直接否决投标,而是需要通过启动澄清程序,要求投标人提供合理说明和证明材料。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,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为“低于成本竞标”,并否决其投标。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,又能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。